(2009)甬余商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969号原告:何××。被告: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何××负担。审 判 长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 朱朝晖代理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马海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