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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969号原告:何××。被告: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何××负担。审 判 长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  朱朝晖代理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马海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