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传木与孟容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传木,孟容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传木,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顾家荡村丁家坂***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容华(又名孟云华),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幸福村庙后。上诉人丁传木因与被上诉人孟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