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张×。被告: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张 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子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