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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民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夏国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民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夏国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858号原告舟山市民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开发区A区。法定代表人夏涌泉,董事长。被告夏国忠,定海区临城街道国胜村大岙里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民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国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民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益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