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与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45号原告:黄××。被告:林××。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黄××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