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陈××,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25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詹××。委托代理人聂××。被告陈××。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椐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陈×应诉。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09年11月10日前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或向本院缴纳650元公告送达费用,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告陈×的确切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缴纳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亨高审判员 姜绪纯审判员 马星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