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东湖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博铭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东湖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博铭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195号原告:海宁市东湖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沈如芬,董事长。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博铭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原通州市博铭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灶工业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浩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东湖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博铭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东湖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博铭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东湖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博铭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原通州市博铭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锡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