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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燚与柯海鹏、蔡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燚,柯海鹏,蔡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02号原告:林燚,峰街道石刺头村3区59号。委托代理人:王都尉。被告:柯海鹏,太平街道南屏路205号。被告:蔡延,平街道钟楼路2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燚与被告柯海鹏、蔡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燚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奚红英审 判 员  陈森程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