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56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0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西湖区五联东苑191号一楼出租房,推开窗户窃得杨某放在窗户下方的方正牌R6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241元)。2、2009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西湖区五联东苑191号一楼出租房,窃取杨某的Tango牌电脑上网本一台(价值人民币1990元)。3、2009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西湖区五联东苑37号四楼出租房,用液压钳剪开防盗窗后爬窗入室,窃得夏某的惠普牌5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300元)。4、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西湖区五联东苑26号107室,采用踢门入室的方式,窃得周某的戴尔牌13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200元)和人民币70元。5、2009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西湖区五联西苑119号四楼出租房,采用踢门入室的方式,窃得张某的联想牌Y5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6、2009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市西湖区五联西苑5号202房间,采用踢门入室的方式,窃得潘某的惠普牌651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400元)和卡西欧牌EX-S880型数码照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650元)。后被告人李某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李某盗窃作案6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25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证人王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潘某、夏某、张某、周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以及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