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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2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许××、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许××,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228号原告:叶××。被告:许××。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许××、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40元,减半收取计9120元,由原告叶××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