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芹与被告刘永芳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芹,刘永芳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243号原告:刘桂芹,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三七五厂退休工人。被告:刘永芳,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芹与被告刘永芳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芹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芹撤回起诉。诉讼费395元收取5元,由原告刘桂芹承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