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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494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书与绍兴县南钱清砖瓦三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绍兴县南钱清砖瓦三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947号原告:刘书。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绍兴县南钱清砖瓦三厂。法定代表人:徐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诉被告绍兴县南钱清砖瓦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书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