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甲与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201号原告:胡甲。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诉被告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甲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朱猛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