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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甲与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胡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201号原告:胡甲。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诉被告胡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甲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朱猛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