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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德鑫矿业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鑫矿业资源有限公司;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芝成;任洪;杜国浩;马洪英;杜文静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武侯行初字第32号原告四川德鑫矿业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矿业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B2座。法定代表人朱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彬,四川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述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馨海、陶薛,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杜国浩,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第三人马洪英,女,汉族,1939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第三人杜文静,女,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白芝成、任洪,四川省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受理原告德鑫矿业公司诉被告市工商局工商登记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鑫矿业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德鑫矿业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人民陪审员  何容高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