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榆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东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阳曲县供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东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阳曲县供热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榆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晋中东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靖。被执行人阳曲县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文生。本院在执行晋中东诚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阳曲县供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榆民三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勇庆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