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97号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路。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杜××。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士益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承建“500千伏某某变电所”工程,于2008年6月18日与原告订立定作混凝土合同1份。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供给被告所需混凝土,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400000元未付。诉讼中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支付400000元,但未履行逾期付款违约金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1754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混凝土定作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间混凝土交易事实及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约定;2、销售对帐单9份,证明原、被告总的交易金额为2023327.83元;3、银行进账单(复印件)8份,证明被告付款的事实及逾期付款的事实,最后的400000元被告是在原告起诉后支付的。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因承建“500千伏某某变电所”建设工程,于2008年6月18日与原告订立混凝土定作合同1份,双方对混凝土数量、质量、供货及验收、结算付款、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合同规定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每月双方核对已供砼数量结算对账单,定作方收到对账单7日内未确认签单则视为认可,承揽方应以此对账单或签收的送货单为结算货款依据;按每月实供砼量,次月上旬对账,次月15日前支付全部砼款,以后每月以此类推,最后一个月砼款在30日内结清付讫。合同对违约责任还规定,定作方若逾期付款,按逾期付款金额每天支付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给砼,双方每月进行对账结算(9次),至2009年1月13日原告共供给被告砼价款2023327.83元。截止2009年6月13日被告先后7次支付原告货款1623327.83元,但均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且尚欠的400000元货款长期拖欠不付,原告曾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将尚欠的400000元货款支付原告,但未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定作混凝土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被告先后7次支付原告货款,审理中将尚欠的400000元支付原告,但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约定,被告的付款时间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09年10月25日止,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117545元(详见附页违约金计算清单)。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175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42元减半收取437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附页:违约金计算清单计算时间逾期金额(元)计算2008.8.15一8.24(10天)137013.24137013×0.000610×10天=822元2008.9.15-10.21(37天)286758.12286758×0.0006×37天=6366元2008.10.15-11.23(40天)276457.89276457×0.0006×40天=6634元2008.11.15-12.9(25天)157408.50157408×0.0006×25天=2361元2008.12.15-12.30(16天)475614.80475614×0.0006×16天=4565元2008.12.31-2009.1.8(9天)175614.80175614×0.0006×9天=948元2008.12.15-2009.1.14(31天)233426.70233426×0.0006×31天=4340元2009.1.15-2.14(31天)620477.78620477×0.0006×31天=11540元2009.2.15-6.22(120天)690675.28690675×0.0006×120天=49728元2009.6.23-9.4(74天)400000400000×0.0006×74天=17760元2009.9.5-10.25(52天)400000400000×0.0006×52天=12480元合计:截止2009.9.4日为105065元截止2009.10.25日为117545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