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968号原告: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货款已清结为由,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