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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968号原告: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货款已清结为由,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