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某;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54-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陕西广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09)咸民再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从被执行人帐户扣划357810元,并以支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