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周金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戴益木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周金山,戴益木,涂式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陈咸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山。委托代理人朱信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益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式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6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