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沈现峰与杨军、西安市长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现峰,杨军,西安市长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高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现峰。委托代理人曹颖,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霞,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庙坡永新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宁力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原。上诉人沈现峰,杨军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沈现峰交4091元,杨军交4091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