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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沈现峰与杨军、西安市长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现峰,杨军,西安市长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高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现峰。委托代理人曹颖,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霞,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庙坡永新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宁力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原。上诉人沈现峰,杨军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沈现峰交4091元,杨军交4091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