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沈××、章××。被告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人民路××号。负责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495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学军代理审判员 许新霞人民陪审员 谢 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