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江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沈××、章××。被告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人民路××号。负责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495元,由原告西子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学军代理审判员  许新霞人民陪审员  谢 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