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钱××电子电器厂与建德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电子电器厂,建德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96号原告:杭州××钱××电子电器厂,住所地临安市××街××家村。代表人:顾××。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建德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硅基地××功能区块。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电子电器厂与被告建德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钱××电子电器厂于2009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钱××电子电器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电子电器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杭州××钱××电子电器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