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秀商初字第144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440-2号原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钱××。被告:吴江市××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桥村。法定代表人:曹××。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江市××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未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也未约定过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也可在书面合同中选择管辖。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书面约定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江市××前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剑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