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朝勇与楼军胜、徐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勇,楼军胜,徐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762号原告张朝勇,经商,江县仙华街道七里村。被告楼军胜,农民,江县浦南街道文溪村牛车头123号。被告徐淑萍,农民,住浦江县浦南街道文溪村牛车头123号。原告张朝勇与被告楼军胜、徐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利民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楼军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淑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1日,被告楼军胜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当场由被告出具借条壹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楼军胜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及利息7500元(以后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楼军胜辩称:借款是事实,愿意归还借款。但是目前暂无能力归还。被告徐淑萍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如下:2008年5月1日由被告楼军胜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过款,被告在2009年4月2日归还了10000元这一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楼军胜与被告徐淑萍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1日,被告楼军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当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朝勇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借期一个月。借款人:楼军胜2008年5月1日”。2009年4月2日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楼军胜向原告张朝勇借款事实清楚,理应按时归还,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所涉债务,系被告楼军胜与被告徐淑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淑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楼军胜、徐淑萍归还原告张朝勇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严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