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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锡梅。被告:赵某。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志君独任审判。原告胡某诉称1993年初原被告双方认识,1994年6月订婚并开始同居,1998年2月10日双方到文成县婚姻登记管理处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被告对原告使用暴力,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希望。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儿子赵文杰由原告抚养,女儿赵盈颖归谁抚养由女儿自己决定;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约204.5万元)(附财产清单一份)。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胡某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并且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