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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杰诉被告冉庆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杰,冉庆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522号原告郭杰,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冉庆辉,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杰诉被告冉庆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杰承担。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