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杰诉被告冉庆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杰,冉庆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522号原告郭杰,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冉庆辉,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杰诉被告冉庆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杰承担。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