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锦江民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邓尚成与成都尊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尚成,成都尊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776号原告邓尚成。委托代理人王洪兵,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尊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东路61号仁和大厦。法定代表人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尚成与被告成都尊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尚成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尚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尚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