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赵××、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赵××,汪××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495号原告洪××。被告赵××。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赵××、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0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汪××所有的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花园28幢2单元204室房屋,查封价值人民币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汪××所有的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花园28幢2单元204室房屋,查封价值人民币1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