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捷××股份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服装设备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捷××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服装设备有限公司,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81号原告:中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麦××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蔡××。被告:乐清市××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镇××号。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服装设备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70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