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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796-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月琴与赵笑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月琴,赵笑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796-1号原告:郑月琴。被告:赵笑峰。本院审理原告郑月琴与被告赵笑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月琴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月琴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月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月琴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