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796-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月琴与赵笑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月琴,赵笑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796-1号原告:郑月琴。被告:赵笑峰。本院审理原告郑月琴与被告赵笑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月琴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月琴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月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月琴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