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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巨人电梯有限公司,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鲁胜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01号原告:浙江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泰安路68号。法定代表人:钱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根,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凯华,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月修区一德路390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高卫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金海北街8号308房。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鲁胜文,区一德路396号24e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鲁胜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巨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4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0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827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034元,由原告浙江巨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小明审判员  沈建国审判员  闵 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