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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赵××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赵××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杨××。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赵××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以已与被告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