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赵××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赵××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145号原告:杨××。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赵××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以已与被告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