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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福寿与赖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寿,赖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69号原告陈福寿,农民,住玉环县坎门街道和平路96号(身份证号:332627195605181275)。被告赖松华,打工,住玉环县坎门街道广区路33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寿与被告赖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寿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福寿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