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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3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美淑与童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淑,童昌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10号原告金美淑,经商,市婺城区府上街16弄10号。被告童昌牛,稠城街道厚河街33弄16号。委托代理人陈洵熙、陈政华,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淑诉被告童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美淑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美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金美淑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