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3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金美淑与童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淑,童昌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10号原告金美淑,经商,市婺城区府上街16弄10号。被告童昌牛,稠城街道厚河街33弄16号。委托代理人陈洵熙、陈政华,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淑诉被告童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美淑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美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金美淑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