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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9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0元,由原告王××承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