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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皮××有限公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皮××有限公司,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64号原告:浙江××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腾××镇腾××皮革基地。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1元,减半收取2320.50元,由浙江××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成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