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皮××有限公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皮××有限公司,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164号原告:浙江××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腾××镇腾××皮革基地。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1元,减半收取2320.50元,由浙江××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成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