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山东××轴承有限公司与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轴承有限公司,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958号原告:山东××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李×。委托代理人:巩××。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90元减半收取63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795元,由原告山东××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永青审判员 石伯灿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