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新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山东××轴承有限公司与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轴承有限公司,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958号原告:山东××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李×。委托代理人:巩××。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90元减半收取63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795元,由原告山东××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永青审判员  石伯灿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