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杭刑执字第1213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杭刑执字第12131号罪犯陈某。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桐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09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注重产品质量,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准予减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王 晅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