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曹××为与被告屈××、平湖××××时代运输有与屈××、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曹××为与被告屈××、平湖××××时代运输有,屈××,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566号原告:曹××。委托代理人:富××。被告:屈××。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街道当××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屈××。原告曹××为与被告屈××、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金良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屈××、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起诉称,2009年6月25日及2009年7月1日,被告屈××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120000元,并出具了二份借条,约定分别于2009年12月25日及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按日总借款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由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对二笔借款进行担保。现被告屈××无从联系,后了解,被告屈××因欠款太多而外出。故请求判令:1、被告屈××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2、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屈××、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屈××于2009年6月25日、2009年7月1日分别向原告曹××借款130000元、120000元,借期分别到2009年12月25日和2009年12月31日,并由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在担保人一栏盖章确认。现被告屈××无从联系,本院其他案件中其作为被告对已到期的债务均没有清偿,被告屈××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屈××向原告借款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屈××对所欠债务理应清偿,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理应履行担保责任。在借款协议中,明确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未明确何种担保方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屈××返还借款、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借款250000元。二、被告平湖××××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以上述还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45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