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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杏女与董友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杏,董友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763号原告陆杏女,,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安康街45号安康花园6幢305室。委托代理人张宁(特别授权),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友娣,,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北安路247号。委托代理人翁舟娜(特别授权),舟山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杏女诉被告董友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杏女于200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杏女要求向本院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杏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陆杏女负担。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