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叶成龙与罗菊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成龙,罗菊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07号原告:叶成龙,市雁荡镇顺风路1弄13号。被告:罗菊定,滨海镇镇雨荣村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成龙与被告罗菊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成龙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叶成龙负担。审判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管英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