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蒋华与林长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林长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蒋华。被告:林长根。原告蒋华与被告林长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长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华起诉称:2005年8月份在嘉善县西塘镇地甸村和鸦鹊村三位一体工程工地上做木工,承包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0000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在2005年为被告承包的嘉善县西塘镇地甸村和鸦鹊村三位一体工程工地上做木工,被告于2006年4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资款30000元。后经西塘镇司法所协调,原告拿到过10000元工资,余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请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长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蒋华工资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定连审判员 洪 亮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