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胶民初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8-08-09
案件名称
赵明月、杜凤香等与赵明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月,杜凤香,赵明义,宋世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3704号原告赵明月,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胶州市。原告杜凤香,女,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住胶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世明,男,汉族,1959年6月3日出生,住胶州市,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明义,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胶州市。被告宋世香,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月、杜凤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龙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