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填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填料有限公司,河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53号原告:慈溪市××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河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环路。法定代表人:肖××。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填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填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填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收取54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代理审判员洪逸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佳 瑜 ( 代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