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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填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填料有限公司,河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53号原告:慈溪市××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海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河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环路。法定代表人:肖××。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填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填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填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收取54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代理审判员洪逸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佳 瑜  ( 代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