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04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樟茂与虞修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樟茂,虞修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049号原告:朱樟茂,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3组。被告:虞修定,廿三里街道张思村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樟茂与被告虞修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樟茂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樟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樟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朱樟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