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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聂金成、朱磊与朱磊、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金成,朱磊,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聂金成,鲁家村大路桥自然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002210715。委托代理人:程慧丰,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磊,桥村大洼自然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011091337。被告:周平,上村上村自然村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101010019。委托代理人:蒋国明,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金成诉被告朱磊、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金成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金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金成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