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聂金成、朱磊与朱磊、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金成,朱磊,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聂金成,鲁家村大路桥自然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002210715。委托代理人:程慧丰,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磊,桥村大洼自然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011091337。被告:周平,上村上村自然村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101010019。委托代理人:蒋国明,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金成诉被告朱磊、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金成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金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金成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