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白卫冬与毛保江、翟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卫冬,毛保江,翟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白卫冬。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长乐巷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410100618。委托代理人:马国良,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保江。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美欣家园20幢607室。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8403027551。被告:翟国英。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美欣家园20幢607室。公民身份号码:××501198506279026。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卫冬与被告毛保江、翟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卫冬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卫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卫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90元,由原告白卫冬负担。审判员 曲小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