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焰、章理理因与被上诉人李仲伦、张苏(素)珍、李仲伦等与章焰、章理理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焰,章理理,章焰、章理理,李仲伦,张苏(素)珍,王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焰,,住嵊州市剡湖街道东圃东路**号***室。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理理,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龙会新村**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仲伦,汉族,住嵊州市甘霖镇中山路***号。现住嵊州市剡湖街道医院路31号3单元332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苏(素)珍,194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军,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东圃北路**号。上诉人章焰、章理理因与被上诉人李仲伦、张苏(素)珍、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商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