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家园东越娱乐有限公司、陕西东方家园精品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东方家园东越娱乐有限公司,陕西东方家园精品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183号原告陕西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百隆广场B座12层E户。法定代表人熊晓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晓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东方家园东越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号。法定代表人孟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琰,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迁。被告陕西东方家园精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1号。法定代表人孟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方家园东越娱乐有限公司、陕西东方家园精品家具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296元退还给原告陕西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