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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秦与吉燕鹏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秦,吉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王秦。委托代理人:辛宏,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吉燕鹏。申请人王秦与被申请人吉燕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燕鹏所驾驶的陕XXXX**号宝马小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燕鹏所有的陕XXXX**号宝马小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