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秦与吉燕鹏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秦,吉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王秦。委托代理人:辛宏,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吉燕鹏。申请人王秦与被申请人吉燕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燕鹏所驾驶的陕XXXX**号宝马小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燕鹏所有的陕XXXX**号宝马小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